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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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司法院得隨時補充之;另各法院得視其業務性質自訂相關審核注意事項,並提交法官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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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 13 條規定,司法院可以隨時補充本要點未盡事宜。此外,各法院可以根據其業務性質自訂相關審核注意事項,並提交法官會議決議。根據最新資料,這些審核注意事項可以包括法官在職進修的內容和方式、考察實施的具體程序等等。具體範例可以是司法院針對法官在職進修提出的培訓課程和考察計畫,以及各法院根據本要點制定的相關注意事項和程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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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