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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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本要點申請自行在職進修或考察之幕僚作業由各法院人事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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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 12 條規定,根據此規定,依該要點申請自行在職進修或考察的幕僚作業由各法院的人事單位負責。這表示每個法院的人事單位負責處理法官的在職進修和考察的申請,並負責相關的幕僚作業,例如協助管理和審核申請文件、與相關單位協調等。該規定確保了在職進修和考察的申請程序的有效和適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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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