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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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本要點核准給予公假者,如需使用該假出國,事先應簽報服務法院院長核准後,始得出國。且依本要點申請公假者,應以從事第四點進修、考察活動為限,如有名實不符之情形,經查屬實者,按其情節,分別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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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11條,法官如需申請公假並且計劃在假期期間出國,必須事先向所屬法院院長提出申請並獲得核准後才能出國。此外,根據該要點的規定,申請公假的法官只能在假期中從事有關第四點所列的進修或考察活動,如果發現有申請公假後實際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的情況,經查證屬實,將根據情節進行相應的處理或懲處。
- 核名詞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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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