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10

快速跳轉

十、原申請准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核准之在職進修或考察公假繼續有效,並計入新職機關之限額。 調辦事人員之申請及審核事宜,由調辦事機關處理,調辦事之前,經原服務機關核准之在職進修或考察公假繼續有效,並計入調辦事機關之限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10條之規定,當原申請核准進修的法官在進修期間被調到其他機關服務時,其原本核准之在職進修或考察公假仍然有效,並且會計入新服務機關的在職進修或考察公假限額。此申請及審核事宜將由調辦事機關負責處理,並且在調辦事之前,必須經原服務機關核准所提出的在職進修或考察公假,才能繼續有效並計入調辦事機關的限額。 一個符合此規定的範例是,一位法官在職進修被核准後,由於特殊需求被調到其他機關服務,原本的在職進修或考察公假仍然有效,而且新的服務機關也將計入他的在職進修或考察公假限額。這表示該法官可以在新的服務機關繼續完成進修或考察的計畫,並且不需要重新申請或審核。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原申請核准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核准之在職進修或考察公假繼續有效,並計入新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