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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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原申請核准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核准之在職進修或考察公假繼續有效,並計入新職機關之限額。 調辦事人員之申請及審核事宜,由調辦事機關處理,調辦事之前,經原服務機關核准之在職進修或考察公假繼續有效,並計入調辦事機關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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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10條之規定,當原申請核准進修的法官在進修期間被調到其他機關服務時,其原本核准之在職進修或考察公假仍然有效,並且會計入新服務機關的在職進修或考察公假限額。此申請及審核事宜將由調辦事機關負責處理,並且在調辦事之前,必須經原服務機關核准所提出的在職進修或考察公假,才能繼續有效並計入調辦事機關的限額。 一個符合此規定的範例是,一位法官在職進修被核准後,由於特殊需求被調到其他機關服務,原本的在職進修或考察公假仍然有效,而且新的服務機關也將計入他的在職進修或考察公假限額。這表示該法官可以在新的服務機關繼續完成進修或考察的計畫,並且不需要重新申請或審核。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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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