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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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申請核准進修人員,須自申請日起屆滿一年之次日起,始得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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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9條,申請核准進修的人員必須在申請日起滿一年之後的次日方可重新申請。這表示在之前的一年內,該人員無法再次申請進修的核准。不過,在此條中沒有提到關於重新申請的相關條件或限制,只能根據這個內容來理解。 舉個範例,如果一個法官在2022年5月1日申請了進修的核准,那麼他必須在2023年5月2日之後,才能重新申請進修的核准。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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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