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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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具備下列各項條件者,得提出計畫簽由院長核准後,申請自行在職進修或考察: (一)在擬開始進修或考察期間前一年以內,其辦理案件或事務,未經該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議決應為自律之處置者。 (二)在擬開始進修或考察期間前一年以內,未受申誡以上之處分或懲戒者。 (三)在擬開始進修或考察期間前一年以內,未曾因帶職帶薪進修、考察、參與講習或研討會等事由,停止分案逾二十日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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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2條,法官若具備以下條件,可以提出計劃,經院長核准後進行自行的在職進修或考察: 1. 在進修或考察期間前一年以內,該法官辦理的案件或事務未曾經過該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的議決處分。 2. 在進修或考察期間前一年以內,該法官未受到申誡以上的處分或懲戒。 3. 在進修或考察期間前一年以內,該法官未因帶職帶薪進修、考察、參與講習或研討會等事由而停止分案超過二十天。 根據以上法條規定,法官在進行在職進修或考察之前,需要確保在前一年內沒有受到法院自律委員會議的處分,也沒有受到申誡以上的處分或懲戒。此外,該法官在前一年內也不能因為帶職帶薪進修、考察、參與講習或研討會等原因停止分案超過二十天。 參考資料: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2條。
- 核名詞
- 申誡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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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