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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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依本要點申請進修或考察,每年不得逾二十日,同一法院同時進修或考察之人數不得逾該法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十分之一,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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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項法規是規定法院法官進行在職進修或考察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法規的第三條,法官在進修或考察的申請中,每年所花費的時間不能超過二十天,同一法院同時進行進修或考察的人數也不能超過該法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的十分之一。如果該法院實際辦案法官的總人數不到十人,則以十人計。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官在進行在職進修或考察時不會對法院的正常辦案工作產生過大的影響。同時,這也是為了控制在職進修或考察的人數,避免法院的工作力量分散過多。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並沒有特別舉出範例。根據這份實施要點,法官在申請進修或考察時需要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在進修或考察期間,法官需要交代辦案工作的處理,以確保法院的正常運作。另外,進修或考察期間的費用也由法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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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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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