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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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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依本要點申請自行在職進修或考察者,限於在國內外從事下列活動: (一)參加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單位或經政府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機構所舉辦,與司法業務有關之研討會、講習會、座談會或其他類似之會議。 (二)至大學院校或研究所進修與司法業務有關之課程。 (三)至政府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公、私團體或機構,就與司法業務有關之事項為實地考察。 (四)於各大學、學院、系、研究所出版之學術刊物,或發行全國之法律專業性雜誌、書籍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制度之雜誌、書籍,發表與司法業務有關之論文,其字數達三千字以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四條,法官在職進修或考察的活動限於以下幾種情形: 1. 參加與司法業務有關的研討會、講習會、座談會或其他類似的會議,這些活動由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單位或經政府立案的公益團體或機構舉辦。 2. 至大學院校或研究所修習與司法業務有關的課程。 3. 實地考察與司法業務有關的事項,可以前往政府機關或聲譽卓著的公私團體或機構進行。 4. 在各大學、學院、系、研究所出版的學術刊物,或全國發行的法律專業性雜誌、書籍,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制度的雜誌、書籍上發表與司法業務有關的論文,字數需達到三千字以上。 舉例來說,一位法官可以參加司法部舉辦的司法研討會,這些研討會是有關司法業務的專業活動;法官也可以到大學法學院修習關於司法業務的相關課程;他們還可以前往法務部進行實地考察,了解司法部的運作情況;此外,法官還可以在法學院或研究所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與司法業務相關的論文,只要字數達到三千字以上即可。 以上就是對於《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四條的解釋和例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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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四、法官依本要點申請自行在職進修或考察者,限於在國內外從事下列活動: (一)參加政府機關、公私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