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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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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官於從事第四點之活動後,除應提出進修及考察之心得報告外,尚須繳交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之內容如下: (一)從事第四點第一款活動者:實際參與之研討會、講習會等之全部出席證明或認證學習時數。 (二)從事第四點第二款活動者:已取得二學分以上或於二學分以上之課程實際上課一學期以上。 (三)從事第四點第三款活動者:實際考察行程或邀請函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從事第四點第四款活動者:已發表之論文。 法官如從事第 4 點第 4 款活動,得以發表之論文抵充心得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從事第4點活動後應提出心得報告並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具體如下: 一、從事第4點第1款活動的法官,需提供參與研討會、講習會等的出席證明或認證學習時數。 舉例:法官參與了一個研討會,需提供該研討會的出席證明或者認證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二、從事第4點第2款活動的法官,需已取得二學分以上的課程學分或實際上課一學期以上的證明。 舉例:法官參加了一個法學院的進修課程,成功取得了3學分,需提供該學分證書或證明學習時數的文件。 三、從事第4點第3款活動的法官,需提供實際考察行程或邀請函等相關證明文件。 舉例:法官受邀參觀了一個司法體系的考察行程,需提供該考察行程的相關證明文件或邀請函。 四、從事第4點第4款活動的法官,需提供已發表的論文。 舉例:法官在一個法學期刊上發表了一篇研究論文,需提供該論文的發表證明或出版物的相關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從事第4點第4款活動的法官,可以以發表的論文抵充心得報告的要求。

相關函釋 1

  • 認證名詞
  • 抵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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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 5 條規定:「五、法官於從事第四點之活動後,除應提出進修及考察之心得報告外,尚須繳交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之內容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