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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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依第五點提出證明文件及心得報告,或經各法院法官會議審核有申請不實之情形者,三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進修及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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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第7條的規定,如果法官未按照該要點的第五點提出所需的證明文件和心得報告,或經法官會議審核發現有虛假的情況,該法官在三年內將不得再依該要點進行進修和考察。這是為了確保法官在職進修和考察的過程中誠實並依據要點的規定執行任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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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