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連江庭開庭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連江庭所需之通譯、錄事、執達員、法警、庭務員、工友等人員或其他相關行政事務之協助,得依實際需要請連江地院臨時派人辦理;臨時承辦人員辦理時應受連江庭法官或書記官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連江庭開庭要點第 4 條,連江庭在執行工作時,如果需要通譯、錄事、執達員、法警、庭務員、工友或其他相關行政事務的協助,可以向連江地院臨時派遣人員來協助。其中,臨時承辦人員在執行工作時必須接受連江庭法官或書記官的指揮和監督。 參考資料: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開庭要點 相關範例: 根據此條例,當連江庭需要臨時通譯協助時,可以向連江地院請求臨時派遣通譯人員。並且,派遣的通譯人員在庭審期間必須按照連江庭法官或書記官的指示進行翻譯工作。
- 通譯名詞
- 錄事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連江庭開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