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連江庭開庭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連江庭所需之通譯、錄事、執達員、法警、庭務員、工友等人員或其他相關行政事務之協助,得依實際需要請連江地院臨時派人辦理;臨時承辦人員辦理時應受連江庭法官或書記官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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