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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連江庭開庭要點

  • 異動日期:102 年 02 月 0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1 條

一、為利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以下簡稱金門高分院)在其管轄區域內之連江縣開庭(以下簡稱連江庭),以方便其依法受理不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以下簡稱連江地院)裁判之第二審案件之訴訟關係人訴訟,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連江庭之審判事務由金門高分院法官處理之。但司法院得視實際需要暫調其他法院法官在該庭辦事。

第 3 條

三、連江庭審判時之書記官事務,由金門高分院指派書記官辦理之。

第 4 條

四、連江庭所需之通譯錄事、執達員、法警、庭務員、工友等人員或其他相關行政事務之協助,得依實際需要請連江地院臨時派人辦理;臨時承辦人員辦理時應受連江庭法官或書記官之指揮監督。

第 5 條

五、金門高分院應將連江庭開庭日期先行通知訴訟關係人,並請連江地院協助公告周知。

第 6 條

六、訴訟關係人不服連江庭之裁判時,得將書狀提出於連江庭,並以該庭收狀之日作為金門高分院收狀之日。

第 7 條

七、連江庭收受前點書狀後,應於三日內檢同卷證轉送金門高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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