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連江庭開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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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連江庭之審判事務由金門高分院法官處理之。但司法院得視實際需要暫調其他法院法官在該庭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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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連江庭開庭要點第2條規定,連江庭的審判事務由金門高分院法官處理,但司法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暫時調派其他法院的法官在連江庭辦事。 參考資料: 根據《裁判法院組織法》第8條,法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暫時調派其他法院的法官在相關單位工作。該條規定如下: 「法官為法院之獨立人事機構,對於以法官為主要成員之庭,應由該庭法官選派或由初審庭編派;但法院得因工作需要,暫行調派其他法院法官在該庭辦事;其調派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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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