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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連江庭開庭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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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訴訟關係人不服連江庭之裁判時,得將書狀提出於連江庭,並以該庭收狀之日作為金門高分院收狀之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沒有提到有關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連江庭開庭要點第 6 條的資訊,因此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訴訟關係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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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連江庭開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連江庭開庭要點第 6 條規定:「六、訴訟關係人不服連江庭之裁判時,得將書狀提出於連江庭,並以該庭收狀之日作為金門高分院收狀之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連江庭開庭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