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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連江庭開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訴訟關係人不服連江庭之裁判時,得將書狀提出於連江庭,並以該庭收狀之日作為金門高分院收狀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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