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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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庭長審閱裁判書類及監督該庭法官認真負責者,得酌予獎勵。其有疏失或懈怠情事者應酌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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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10條,庭長有責任審閱裁判書類並監督該庭的法官是否認真負責。如果庭長覺得法官表現出色,可以給予獎勵。但如果法官有疏失或懈怠情事,庭長應該加以議處。 參考資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1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30015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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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