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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庭長審閱裁判書類及監督該庭法官認真負責者,得酌予獎勵。其有疏失或懈怠情事者應酌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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