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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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本院於業務視導時,檢查各機關執行本實施要點之資料及其績效,作為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及機關年度考成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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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21 條的規定,司法院在業務視導時應檢查各機關執行本實施要點的資料及其績效,這些檢查結果將成為機關首長年終考績以及機關年度考成的重要依據。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應該是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本身。參考資料內容應該包含了該實施要點的內容和相關的執行細則。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該實施要點的具體內容和過去的案例,以了解司法院如何根據這些資料和績效來評價機關首長和機關的年度表現。由於沒有給出具體的參考資料,這裡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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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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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