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 各機關應依處務規程、辦事細則、分層負責辦法等規定,明確劃分工作人員之職掌範圍,遵照公務員服務法令處理公務,不得擅權或遇事推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6條要求各機關應依處務規程、辦事細則、分層負責辦法等規定,明確劃分工作人員之職掌範圍,依照公務員服務法令處理公務,禁止擅權或遇事推拖。 這表示各機關在執行公務時,必須根據相關的規定和法令,明確劃分每位工作人員的職掌範圍,並依照公務員服務法令來處理公務。這條要點強調禁止工作人員擅自濫用權力或遇到事情時推拖責任。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假設某法院的庭長在審理案件時,將本應由法官處理的工作自行執行,這就屬於擅權的情況。另外,如果一位法院的人事部門對於公務員的考核和晉升遇到困難,並故意推拖處理,這也違反了這項要點的規定。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6條
- 公務員服務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