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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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各法院執行本實施要點,應列入管制考核。本院對各法院執行本實施要點工作績效,列為工作考成之重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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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第13條規定,各法院執行本實施要點時,應列入管制考核,也就是說,各法院在執行預防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的措施時,將被納入考核的範疇。此外,本院對各法院執行本實施要點的工作績效,也列為工作考成的重要資料。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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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