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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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各法院對於假冒司法人員名義行騙之案件,應依法從嚴量刑,被告如具有羈押之原因,而有羈押必要時,應依法羈押,被告如屬累犯或慣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或宣付保安處分。判決後,承辦書記官應將判決資料送交政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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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第12條,法院對於假冒司法人員名義行騙之案件應依法從嚴量刑。如果被告具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時,法院應依法對其進行羈押。如果被告是累犯或慣犯,法院應依法加重其刑或宣付保安處分。在判決後,承辦書記官應將判決資料送交政風單位。 根據此條規定,被告如果假冒司法人員名義行騙,法院應對其予以嚴厲處罰。如果被告具有被羈押的原因且對其進行羈押是必要的,法院應該依法執行羈押。如果被告是累犯或慣犯,法院應增加其刑罰或宣告他接受保安處分。判決書之後,應該把相關的判決資料送交政風單位。 範例參考資料:我找不到「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的具體資料,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相關函釋 1 則
- 法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羈押名詞
- 累犯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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