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 各法院對於假冒司法人員名義行騙之案件,應依法從嚴量刑,被告如具有羈押之原因,而有羈押必要時,應依法羈押,被告如屬累犯或慣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或宣付保安處分。判決後,承辦書記官應將判決資料送交政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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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各法院對於假冒司法人員名義行騙之案件,應依法從嚴量刑,被告如具有羈押之原因,而有羈押必要時,應依法羈押,被告如屬累犯或慣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或宣付保安處分。判決後,承辦書記官應將判決資料送交政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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