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 法官審理案件,發現涉有破壞司法信譽情事時,應即嚴加查證,書記官及其他承辦案件人員如發現可能破壞司法信譽情事時,應將其情節、案號、姓名、身分、職業、住所通知政風督導小組。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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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法官審理案件,發現涉有破壞司法信譽情事時,應即嚴加查證,書記官及其他承辦案件人員如發現可能破壞司法信譽情事時,應將其情節、案號、姓名、身分、職業、住所通知政風督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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