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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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法官審理案件,發現涉有破壞司法信譽情事時,應即嚴加查證,書記官及其他承辦案件人員如發現可能破壞司法信譽情事時,應將其情節、案號、姓名、身分、職業、住所通知政風督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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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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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記官名詞
- 住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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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