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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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司法人員除執行公務或其他必要情形外,不宜表露身分名銜,或足以證明身分職銜之物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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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該法規,司法人員在不涉及執行公務或其他必要情況下,應避免暴露自己的身分名銜,或能夠證明其身分職銜的物品或文件。這是為了預防假冒司法人員名義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這樣的規定可以保護司法機關的聲譽和信譽,並促進正確執行司法權力。例如,在台灣,曾發生過假冒法官或檢察官名義進行詐騙的案件,該法規就是為了預防這樣的事件發生。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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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