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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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法院應經常查察下列處所: (一) 法庭內外。 (二) 候審室內外。 (三) 法院走廊。 (四) 服務處內外。 (五) 法警室內外。 (六) 執行拍賣處所附近。 (七) 監所附近。 (八) 司法同仁眷舍附近。 (九) 其他當事人休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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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第 3 條,各法院應經常查察以下處所:法庭內外、候審室內外、法院走廊、服務處內外、法警室內外、執行拍賣處所附近、監所附近、司法同仁眷舍附近、其他當事人休息處所等。這些處所的查察是為了預防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的發生。 參考資料: 《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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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