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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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法院對下列人員應特別注意查察: (一) 非律師經常為當事人撰寫書狀者。 (二) 為律師或代書招攬或介紹訴訟案件者。 (三) 曾受僱於律師而無正當職業經常出入法院者。 (四) 非律師而經常為當事人作保或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五) 承包法院工程或修繕廠商工人,而形跡可疑者。 (六) 經常與法院或法院員工有生意來往之行商負販,而形跡可疑者。 (七) 有租賃律師執照招攬訴訟之嫌者。 (八) 曾有涉及司法風紀之詐欺前科者。 (九) 經常在司法眷舍、法院走廊、徘徊走動或經常與法庭旁聽與當事人竊竊私語形跡可疑者。 (十) 熱中探聽司法人員情況或住所者。 (十一) 非律師又非當事人而經常持有訴訟文件、傳票、通知者。 (十二) 非當事人經常在法院公告欄閱覽抄錄公告,或經常購買司法用紙,或經常在法院辦公室走動或故意向法院承辦人員探詢者。 (十三) 其他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嫌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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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假冒司法人员名义招摇撞骗事件预防追查实施要点第4条」,各法院应特别注意查察以下人员: (一) 非律师经常为当事人撰写书状者。这些人可能冒充法律专业人员,为当事人撰写法律文件,但事实上并不具备执业资格。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 (二) 為律師或代書招攬或介紹訴訟案件者。這些人可能是以律師的名義或者其代書的名義招攬或者介紹訴訟案件,以此來獲取利益。 參考資料:新修「法官法」108年1月1日實施,請參閱「法官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三) 曾受僱於律師而無正當職業經常出入法院者。這些人可能曾经在律師事务所工作,但目前没有正当工作,却经常进入法院。 參考資料:請參閱「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四) 非律师而經常為當事人作保或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這些人可能没有律师资格,却经常为当事人担保或被委任为诉讼代理人。 參考資料:請參閱「律師法」第五十四條 (五) 承包法院工程或修繕廠商工人,而形跡可疑者。這些工人可能承包法院的工程或修缮工作,但他们的行为比较可疑。 參考資料:請參閱「工程法」第四十五條 (六) 經常與法院或法院員工有生意來往之行商負販,而形跡可疑者。這些商人与法院或法院员工经常有业务来往,但他们的行为比较可疑。 參考資料:請參閱「律師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七) 有租賃律師執照招攬訴訟之嫌者。这些人可能租赁律师执照来招揽诉讼业务。 參考資料:新修「律師法」重點條文,請參閱「律師法」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 (八) 曾有涉及司法风纪之诈骗前科者。这些人可能曾涉及与司法纪律有关的诈骗案件。 參考資料:請參閱「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九) 經常在司法眷舍、法院走廊、徘徊走動或經常與法庭旁聽與當事人竊竊私語形跡可疑者。这些人可能经常在司法机构附近徘徊,与法庭旁听人员私下交谈,行为可疑。 參考資料:請參閱「法官法」第二十九條 (十) 熱中探聽司法人員情況或住所者。这些人可能热中于探听司法人员的情况或住所。 參考資料:請參閱「刑事訴訟法」第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十一) 非律师又非當事人而經常持有訴訟文件、傳票、通知者。这些人不是律师也不是当事人,但却经常携带诉讼文件、传票或通知书。 參考資料:請參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十二) 非當事人經常在法院公告欄閱覽抄錄公告,或經常購買司法用紙,或經常在法院辦公室走動或故意向法院承辦人員探詢者。这些非当事人经常在法院公告栏阅览或抄录公告,或经常购买司法用纸,或经常在法院办公室走动或故意向法院承办人员探询。 參考資料:請參閱「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十三) 其他假冒司法人员名义招摇撞骗嫌疑者。指其他可能以假冒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的身份,从事招摇撞骗行为的嫌疑人。 參考資料:請參閱「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 非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詐欺名詞
- 法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持有名詞
- 傳票名詞
- 故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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