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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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招搖撞騙份子常以活動具保、責付、判決無罪、緩刑、易科罰金、上訴、改判、減刑及民事訴訟事件獲得勝訴為由,假冒司法人員名義行詐,司法人員應提高警覺,對此類案件,依法秉公處理,注意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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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及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第5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上訴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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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