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律師聲請閱卷,除得依「各級法院律師閱卷規則」辦理外,並得依本要點之規定,以電話聲請閱卷。
根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1 條」的規定,律師在申請閱卷時,除了可以按照「各級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的規定辦理外,還可以按照本要點的規定,透過電話進行閱卷的申請。 Reference: 各級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18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