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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律師就委任、選任或法院指定辦理有關案件,如有即日閱卷之必要者,得以電話聲請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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