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以電話聲請閱卷之律師,以已提出委任書於法院或經審判長指定為辯護人者為限。
根據上述法規,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只有已提出委任書且被法院接受的律師,或者經審判長指定為辯護人的律師才能通過電話聲請方式進行閱卷。 參考資料: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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