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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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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閱卷室承辦人接到電話聲請閱卷時,應即填載「電話閱卷聲請聯單」,第一聯 (如附表一) 為調卷聯,交由工友向承辦書記官調卷,第二聯 (如附表二) 為閱卷聯,供律師閱卷及存於案卷之用。 附表一 ( ) 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聯單 ┌─────┬───┬────┬─┬────┬────────┐│聲請人姓名│ 律師│聯絡電話│ │聲請時間│ 年 月 日 午│├─────┼───┴────┴─┼────┼────────┤│案 號│ 年度 字第 號│當事人姓│ │├─────┼──┬─┬─┬───┤名及案由│ ││卷宗及證物│卷宗│宗│ │證物 │ │ ││數 │ │ │ │ 件│ │ │├─────┼──┴─┴─┴───┴────┴────────┤│預定閱卷 │ 年 月 日上 午 時 分 ││時 間│ 下 │├─────┼────────────┬───────────┤│承 辦 股│指定閱卷時間 │未 能 給 閱 原 因│├─────┼────────────┼───────────┤│民 事 │ │ ││刑 事 │ 年 月 日上午 時 分│ ││民事 執行│ 下 │ ││財務 執行│ │ │├─────┼────────────┴───────────┤│填表人姓名│ │├─────┼──────────────┬────┬────┤│閱卷室還卷│ 年 月 日上午 時 分│承辦書記│ ││時 間│ 下 │官簽名 │ │└─────┴──────────────┴────┴────┘第一聯調卷聯:向承辦書記官調卷之用,還卷後由閱卷室留存備查 附表二 ( ) 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聯單 ┌─────┬───┬────┬─┬────┬────────┐│聲請人姓名│ 律師│聯絡電話│ │聲請時間│ 年 月 日 午│├─────┼───┴────┴┬┴────┼────────┤│案 號│ 年度 字第 號│當事人姓名│ │├─────┼──┬─┬──┬─┤ 及 │ ││卷宗及證物│卷宗│宗│證物│ │案 由│ ││數 │ │ │ │件│ │ │├─────┼──┴─┴──┴─┴─────┴────────┤│預定閱卷 │ 年 月 日上 午 時 分 ││時 間│ 下 │├─────┼────────────┬───────────┤│承 辦 股│指 定 閱 卷 時 間 │未 能 給 閱 原 因│├─────┼────────────┼───────────┤│民 事 │ │ ││ 股│ │ ││刑 事 │ 年 月 日上午 時 分│ ││民事 執行│ 下 │ ││財務 執行│ │ │├─────┼────────────┴┬─────┬────┤│填表人姓名│ │聲請人簽名│ │├─────┼─────────────┼────┬┴────┤│律師閱畢 │ 年 月 日上午 時 分│閱卷室承│ ││時 間│ 下 │辦人簽名│ │└─────┴─────────────┴────┴─────┘第二聯調卷聯:律師閱卷後隨卷宗交由承辦書記官訂入卷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律資料,針對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4 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第4條:四閱卷室承辦人接到電話聲請閱卷時,應即填載「電話閱卷聲請聯單」,第一聯 (如附表一) 為調卷聯,交由工友向承辦書記官調卷,第二聯 (如附表二) 為閱卷聯,供律師閱卷及存於案卷之用。 根據這項條文的內容,當閱卷室承辦人接到律師的電話聲請閱卷時,應立即填寫「電話閱卷聲請聯單」,並將第一聯作為調卷聯交由工友向承辦書記官調卷,第二聯作為閱卷聯供律師閱卷使用並存檔於案卷中。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文件進行逐條釋義的回答,並且根據問題要求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

  • 聲請閱卷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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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四 閱卷室承辦人接到電話聲請閱卷時,應即填載「電話閱卷聲請聯單」,第一聯 (如附表一) 為調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