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承辦書記官收到第一聯後,應即整理卷宗,交由閱卷室工友取回閱卷室,而將該聯單留存。如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時,應將原因註記在該聯單上,並另指定閱卷期日,退回閱卷室,由閱卷室承辦人將該聯單存附於第二聯上,並以電話告知律師。屆期再由工友持該第一聯調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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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承辦書記官收到第一聯後,應即整理卷宗,交由閱卷室工友取回閱卷室,而將該聯單留存。如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時,應將原因註記在該聯單上,並另指定閱卷期日,退回閱卷室,由閱卷室承辦人將該聯單存附於第二聯上,並以電話告知律師。屆期再由工友持該第一聯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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