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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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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承辦書記官收到第一聯後,應即整理卷宗,交由閱卷室工友取回閱卷室,而將該聯單留存。如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時,應將原因註記在該聯單上,並另指定閱卷期日,退回閱卷室,由閱卷室承辦人將該聯單存附於第二聯上,並以電話告知律師。屆期再由工友持該第一聯調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5條的規定,承辦書記官在收到律師的聲請後,應立即整理卷宗,並將其交由閱卷室的工友取回閱卷室,同時保留該聲請的第一聯單。如果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立即提供閱卷,書記官應在該聲請的第一聯單上註明原因,並指定另外的閱卷日期,然後退回閱卷室,閱卷室的承辦人將該聲請的第一聯單附在第二聯單上,並通過電話告知律師。到了指定的日期,由工友攜帶該第一聯單調閱卷宗。 這條法規是為了確保律師能夠有效聲請閱卷,並且確保卷宗的整理和提供能夠及時進行。根據這條規定,承辦書記官有責任在收到聲請後立即處理卷宗,並告知律師關於閱卷的相關事項。這樣可以確保律師能夠在指定的閱卷日期順利進行閱卷,同時也方便了書記官的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司法院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search2.aspx?id=295f8ffc-d282-4eaf-8da6-ae1ed1c51a88&utm_source=judsource&utm_medium=referral&utm_campaign=judsource_referral#home

  • 書記官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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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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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5 條規定:「五 承辦書記官收到第一聯後,應即整理卷宗,交由閱卷室工友取回閱卷室,而將該聯單留存。如有未能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