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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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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承辦書記官前項指定閱卷期日,自收到「電話閱卷聲請聯單」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五日,但卷宗尚未到達該管法院者,應將其事由註記在第一聯上,由閱卷室承辦人通知律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6 條",該條款規定了律師電話聲請閱卷的執行細則。根據該條款,律師在收到"電話閱卷聲請聯單"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五日就此事提出閱卷日期,但如果卷宗尚未到達該管法院,則應在第一聯上註明此事由,由閱卷室承辦人通知律師。這樣的要求可能是為了確保閱卷程序的順利進行,以及便於與律師之間的溝通協調。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司法院「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 書記官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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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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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六 承辦書記官前項指定閱卷期日,自收到「電話閱卷聲請聯單」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五日,但卷宗尚未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