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承辦書記官前項指定閱卷期日,自收到「電話閱卷聲請聯單」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五日,但卷宗尚未到達該管法院者,應將其事由註記在第一聯上,由閱卷室承辦人通知律師。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六 承辦書記官前項指定閱卷期日,自收到「電話閱卷聲請聯單」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五日,但卷宗尚未到達該管法院者,應將其事由註記在第一聯上,由閱卷室承辦人通知律師。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