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閱卷室承辦人收到給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妥善加以保管,並立即以電話通知律師約定當日閱卷時間。
根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7條的規定,閱卷室的承辦人在收到需要閱卷的卷宗後,應該將卷宗的案號和案由逐卷登載在「閱卷登記簿」上,並安全保管好卷宗。同時,他應立即通過電話通知律師約定閱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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