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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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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閱卷室承辦人收到給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妥善加以保管,並立即以電話通知律師約定當日閱卷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7條的規定,閱卷室的承辦人在收到需要閱卷的卷宗後,應該將卷宗的案號和案由逐卷登載在「閱卷登記簿」上,並安全保管好卷宗。同時,他應立即通過電話通知律師約定閱卷的時間。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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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7 條規定:「七 閱卷室承辦人收到給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妥善加以保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