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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閱卷之律師應依約按時到院閱覽,閱卷室承辦人於對其身分無訛,並經其在「閱卷登記簿」及「電話聲請閱卷聯單」第二聯簽名後,即將卷宗交其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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