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聲請閱卷之律師應依約按時到院閱覽,閱卷室承辦人於核對其身分無訛,並經其在「閱卷登記簿」及「電話聲請閱卷聯單」第二聯簽名後,即將卷宗交其閱覽。
根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律師在聲請閱卷之後需按時前往法院閱覽室進行閱卷。閱卷室的承辦人要核對律師的身分,確認無誤後,律師需在「閱卷登記簿」和「電話聲請閱卷聯單」的第二聯上簽名。之後,承辦人將卷宗交給律師進行閱覽。 根據最高法院於民國87年3月31日公布之「律師電話聲請閱卷程序要點」(通總字第8770002070號)之說明則可確認。 例如,當律師根據律師法第7條第1項的規定,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登錄後,並聲請閱卷。根據該法規,律師應依約按時到法院閱覽室進行閱卷。法院的閱卷室承辦人會核對律師的身分,確認沒有錯誤。之後,律師在「閱卷登記簿」和「電話聲請閱卷聯單」的第二聯簽名後,即可開始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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