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十 律師閱畢後,應即將卷宗、證物交還閱卷室承辦人點收。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10條規定,律師在閱畢卷宗後,應立即將卷宗和相關證物交還給承辦人,由承辦人進行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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