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閱卷室承辦人應於當日下班前,將原卷及「電話聲請閱卷聯單」第二聯交工友送還承辦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在「閱卷登記簿」簽收,並交還第一聯由閱卷室留存。
根據提供的情境,「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11 條」規定,閱卷室承辦人應在當日下班前將原卷及「電話聲請閱卷聯單」的第二聯交給工友,工友應在點收無誤後在「閱卷登記簿」簽收,并將第一聯交還給閱卷室留存。 參考資料: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11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