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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 閱卷室承辦人應於當日下班前,將原卷及「電話聲請閱卷聯單」第二聯交工友送還承辦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在「閱卷登記簿」簽收,並交還第一聯由閱卷室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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