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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 律師如未依約定時間到院閱覽卷宗時,閱卷室承辦人應於「閱卷登記簿」上註記其事由,並於當日下班前,將卷宗送還承辦書記官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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