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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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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律師如未依約定時間到院閱覽卷宗時,閱卷室承辦人應於「閱卷登記簿」上註記其事由,並於當日下班前,將卷宗送還承辦書記官點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12條規定如下:如果律師在約定的時間未到法院閱覽卷宗,閱卷室的工作人員應該在「閱卷登記簿」上註記原因,並在當天下班前將卷宗送還給負責接收卷宗的書記官。 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閱卷程序的順利進行,並維護卷宗的安全。如果律師未按時到達閱覽卷宗,閱卷室的工作人員需要記錄這個情況,以便作為後續相關程序的參考。同時,要求在當日下班前將卷宗送還給書記官,是為了確保卷宗能夠按時歸還,並避免卷宗的遺失或混亂。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的第12條。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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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 律師如未依約定時間到院閱覽卷宗時,閱卷室承辦人應於「閱卷登記簿」上註記其事由,並於當日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