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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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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律師以電話傳真或電子傳送聲請閱卷時,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律師而依法得閱覽卷宗之人,以電話、電話傳真或電子傳送聲請閱覽卷宗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要點第13條規定,如果律師或非律師根據法律有權閱覽卷宗,且以電話、傳真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覽卷宗,則可以適用本要點的相關規定。根據這條規定,律師可以以電話、傳真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覽卷宗,非律師根據法律有權閱覽卷宗的人也可以使用相同方式聲請閱覽。這表示聲請閱覽卷宗不僅僅限於律師,其他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覽卷宗。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全文公報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司法院院會通過

  • 聲請閱卷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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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 律師以電話傳真或電子傳送聲請閱卷時,準用本要點之規定;非律師而依法得閱覽卷宗之人,以電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