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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 律師以電話傳真或電子傳送聲請閱卷時,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律師而依法得閱覽卷宗之人,以電話、電話傳真或電子傳送聲請閱覽卷宗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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