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案時應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資料分別輸入電腦存檔,並列印分案清單及卷宗封面,交由承辦書記官簽收。
根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0 條,分案時應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資料分別輸入電腦存檔,並列印分案清單及卷宗封面,交由承辦書記官簽收。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懲戒案件的分案處理能夠準確無誤地進行。以下是一個案例的舉例,可參考此條法規的應用: 舉例: 在一個懲戒案件中,檢察官根據相關證據起訴了一名被告。根據該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之間的訴訟關係,法庭應將被告的相關資料輸入電腦存檔,例如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等。並且,法庭也應該列印出分案清單和卷宗封面,確保這些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然後,這些文件將會交給承辦書記官進行簽收,以確保案件的分案處理工作得以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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