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法官認已分案件,依規定應迴避或宜自行迴避者,應簽報院長可後另行改分。法官因迴避退還案件改分者,於下次分案時,應辦理補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12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