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法官認已分案件,依規定應迴避或宜自行迴避者,應簽報院長核可後另行改分。法官因迴避退還案件改分者,於下次分案時,應辦理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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