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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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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官認已分案件,依規定應迴避或宜自行迴避者,應簽報院長可後另行改分。法官因迴避退還案件改分者,於下次分案時,應辦理補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2條,當法官因為應迴避或自行迴避案件時,應向院長簽報核可後進行重新分案。如果法官因為迴避而退還案件後,下次進行分案時,應該進行補分。具體的分案和補分方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參考資料,以了解具體的實施細則。

  • 自行迴避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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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法官認已分案件,依規定應迴避或宜自行迴避者,應簽報院長核可後另行改分。法官因迴避退還案件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