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法官認已分案件,依規定應迴避或宜自行迴避者,應簽報院長核可後另行改分。法官因迴避退還案件改分者,於下次分案時,應辦理補分。
根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2條,當法官因為應迴避或自行迴避案件時,應向院長簽報核可後進行重新分案。如果法官因為迴避而退還案件後,下次進行分案時,應該進行補分。具體的分案和補分方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參考資料,以了解具體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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