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曾參與再審前裁判之法官,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 案件經第二審廢棄發回第一審時,參與該第二審裁判之法官應迴避;案件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時,分由第二審原承辦股辦理。 就同一案件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三次以上者,六個月分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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