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曾參與再審前裁判之法官,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 案件經第二審廢棄發回第一審時,參與該第二審裁判之法官應迴避;案件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時,分由第二審原承辦股辦理。 就同一案件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三次以上者,六個月分案一次。
根据所提供的上下文,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4條规定,曾参与再审前裁判的法官,在迴避方面应以一次为限。同样,曾参与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的法官,在该確定判決提起的再審訴訟中无需进行迴避。如果案件在第二審被废弃并送回一審时,参与该第二審裁判的法官应进行迴避;如果案件被送回再审并再次上诉,那么由第二審的原承辦股负责处理。在同一案件中,如果再审请求被提起三次以上,分案的时间应为六個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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