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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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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曾參與再審裁判之法官,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 案件經第二審廢棄發回第一審時,參與該第二審裁判之法官應迴避;案件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時,分由第二審原承辦股辦理。 就同一案件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三次以上者,六個月分案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上下文,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4條规定,曾参与再审前裁判的法官,在迴避方面应以一次为限。同样,曾参与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的法官,在该確定判決提起的再審訴訟中无需进行迴避。如果案件在第二審被废弃并送回一審时,参与该第二審裁判的法官应进行迴避;如果案件被送回再审并再次上诉,那么由第二審的原承辦股负责处理。在同一案件中,如果再审请求被提起三次以上,分案的时间应为六個月一次。

  • 再審名詞
  • 裁判名詞
  • 懲戒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廢棄發回名詞
  • 發回更審名詞
  • 上訴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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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曾參與再審前裁判之法官,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就該確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