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曾參與再審裁判之法官,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 案件經第二審廢棄發回第一審時,參與該第二審裁判之法官應迴避;案件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時,分由第二審原承辦股辦理。 就同一案件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三次以上者,六個月分案一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14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