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法官優遇或離職時,其未結案件,應由接任之法官接續辦理。 新到任法官依其接辦之未結案件數與本院最近三個月未結案平均數之差額,補分或折抵新案。
根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5條,當法官優遇或離職時,原未結案件應由接任之法官接續辦理。此接任法官需根據其接辦之未結案件數與本院最近三個月未結案件平均數之差額,進行補分或折抵新案。此法規旨在確保未結案件能夠被及時處理,以維護司法效率。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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