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繫屬本院時,應即在卷面上按年度及案件之種類,依收案順序編號、分案登記。但有第十四點第四項或其他相類情形致排擠他人之訴訟權益者,得不依收案先後順序編號、分案。
根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條,當案件繫屬於懲戒法院時,應按照年度及案件種類的收案順序進行編號和分案登記。然而,如果存在第十四點第四項或其他相類情形,會排擠其他人的訴訟權益,則可以不依照收案先後順序進行編號和分案。 參考資料: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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