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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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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依第十七點第五款報結之案件,應分「他調」案列管,並由原承辦股持續每半年至少調查一次其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他調」案即簽結,併入原懲戒本案,以原字別重分新案,不佔輪次,由原承辦股續行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是關於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1 條的問題。根據資訊內容,該法條是關於報結案件的分類與處理流程。根據第 21 條,報結案件應分為「他調」案,並由原承辦股每半年至少調查一次,以確認案件的處理原因是否已消滅。若案件的處理原因已消滅,該「他調」案即可簽結,並併入原懲戒案件中。此時,原字別的案件將重新分案,不佔用原有案件的處理順序,並由原承辦股繼續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 懲戒名詞
  • 本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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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依第十七點第五款報結之案件,應分「他調」案列管,並由原承辦股持續每半年至少調查一次其原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