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再審案件之報結,準用第十七點之規定。再審案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者亦得報結。
根據提供的文本,並沒有提及「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0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釋義,並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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