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再審案件之報結,準用第十七點之規定。再審案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者亦得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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