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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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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再審案件之報結,準用第十七點之規定。再審案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者亦得報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並沒有提及「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0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釋義,並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 再審名詞
  •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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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0 條規定:「二十、再審案件之報結,準用第十七點之規定。再審案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者亦得報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