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抗告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全部終結之裁定:抗告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或廢棄原裁定之裁定。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 (三)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二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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