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抗告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全部終結之裁定:抗告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或廢棄原裁定之裁定。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 (三)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二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
根據上述法規說明,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9條共有三種情形可以報結:一是全部終結之裁定,包括抗告被駁回或廢棄原裁定的情形;二是抗告人撤回抗告;三是抗告案件有數部分,按照之前兩項規定分別處理完畢。 參考資料: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9條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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