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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上訴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二)撤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上訴人依法撤回。 (三)發回更審:上訴之全部,經以判決廢棄原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 (四)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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