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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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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上訴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二)撤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上訴人依法撤回。 (三)發回更審:上訴之全部,經以判決廢棄原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 (四)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8條,提到了上訴審懲戒案件的幾種情形。首先是裁定駁回上訴,這意味著上訴的全部內容已被裁定為駁回,也就是原判決得以維持。第二種情形是撤回上訴,指的是上訴人依法撤回了全部的上訴。第三種情形是發回更審,表示原判決已被廢棄,案件被送回原審重新審理。最後一種情形是包含前面所提到的各種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說明依據的是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中的相關規定,並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 上訴名詞
  • 懲戒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駁回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發回更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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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8 條規定:「十八、上訴審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