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上訴審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二)撤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上訴人依法撤回。 (三)發回更審:上訴之全部,經以判決廢棄原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 (四)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
根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8條,提到了上訴審懲戒案件的幾種情形。首先是裁定駁回上訴,這意味著上訴的全部內容已被裁定為駁回,也就是原判決得以維持。第二種情形是撤回上訴,指的是上訴人依法撤回了全部的上訴。第三種情形是發回更審,表示原判決已被廢棄,案件被送回原審重新審理。最後一種情形是包含前面所提到的各種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說明依據的是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中的相關規定,並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