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第一審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全部終局判決:案件之全部,經為終局之判決。 (二)全部終結裁定:案件之全部,經裁定終結者。 (三)裁定移送:案件之全部,經為移送於有受理權限機關之裁定。 (四)案件撤回:案件之全部經有撤回權者依法撤回。 (五)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答辯者,或因疾病不能到場者,經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並經院長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後,屆滿一年。 (六)案件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五款全部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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