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第一審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全部終局判決:案件之全部,經為終局之判決。 (二)全部終結裁定:案件之全部,經裁定終結者。 (三)裁定移送:案件之全部,經為移送於有受理權限機關之裁定。 (四)案件撤回:案件之全部經有撤回權者依法撤回。 (五)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答辯者,或因疾病不能到場者,經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並經院長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後,屆滿一年。 (六)案件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五款全部處理完畢。
根據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7條,第一審懲戒案件達到以下條件之一,將進行報結: 1. 全部終局判決:指案件的所有部分都已經有終局判決,即無更高層次可上訴的判決結果。 例如:被付懲戒人於裁判期間的所有指控都被法院判定有罪或無罪。 2. 全部終結裁定:指案件的所有部分已經有相關裁定結束。 例如:法院裁定案件不予審理或終止審理。 3. 裁定移送:指案件的所有部分已經裁定移送給具有受理權限的機關。 例如:案件需要轉交給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處理。 4. 案件撤回:指案件的所有部分被相關當事人根據法律權利撤回。 例如:被告人自願放棄審判權利,導致案件終止。 5. 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或因疾病不能到場,經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並經院長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後,屆滿一年。 例如:被付懲戒人因精神狀況或健康問題無法參與審判,並且經過一年後仍無法恢復正常參與。 6. 案件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五款全部處理完畢。 例如:案件有多個相關部分,根據前五款的規定,逐一處理完畢。 以上解釋根據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7條所提供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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