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件卷宗號數,依案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別如「懲戒法庭懲戒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發回更審案件,應於其案號字別「更」字下,加發回次數之數字。
根據上述資料,第四條提到的「懲戒法庭懲戒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沒有在資料中出現,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