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除別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另立卷宗號數: (一)聲請迴避。 (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上訴案卷內附有抗告或聲請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情形,應分由原股辦理。
根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有以下情形時應另立卷宗號數: 1. 聲請迴避:當有人聲請法官迴避時,需另立卷宗號數。 2.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當有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時,需另立卷宗號數。 3. 上訴案卷內附有抗告或聲請者:當上訴案件的卷宗內附有抗告或聲請時,需另立卷宗號數。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情形應由原股辦理。意即,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上訴案卷內附有抗告或聲請的情況下,相關的辦理程序應由原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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