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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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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別有規定外,下列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更正或補充裁判。 (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 (三)停止審理程序及撤銷停止審理程序之案件。 (四)原懲戒法庭駁回上訴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所提及的參考資料,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6條規定了不得另立卷宗號數的情形。根據該條款的列舉,下述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更正或補充裁判:當遇到需要更正或補充原本裁判內容的情形時,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在審理過程中所提出的聲請或聲明,也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三、停止審理程序及撤銷停止審理程序之案件:當案件因某些原因需要暫停審理程序,或者撤銷原本已停止審理程序的情形,也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四、原懲戒法庭駁回上訴或抗告:當原懲戒法庭駁回上訴或抗告案件時,也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6條。

  • 裁判名詞
  • 撤銷名詞
  • 懲戒名詞
  • 駁回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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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六、除別有規定外,下列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更正或補充裁判。 (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