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收移送懲戒案件,依移送書立卷計數。 分別移送之數案件,經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仍作數案,並用原有各卷宗號數。
根據提供的內容,該條法規是指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的第7條。根據該條規定,對於新收移送的懲戒案件,應根據移送書立卷的計數方式進行編號。如果這些案件經過合併辯論和裁決,依然以原有的各卷宗號數進行統計。 Example: 如果一個懲戒案件被移送到懲戒法庭,該案件應按照移送書立卷的計數方式進行編號。如果有多個懲戒案件被合併辯論和裁決,則這些案件仍然以原有的各卷宗號數進行統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